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8月 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生效。
第一条 为加强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权/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总体原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在实现控股子公司高效、有序运作的同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最大程度保障股东利益。
第五条 合规原则: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履行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职责分工原则:公司推荐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内控原则: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同时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并可以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八条 风控原则:控股子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裁)或董事长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其他原则: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十条 处罚原则: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其情节予以处罚,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等对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控股子公司章程,完善自身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全资子公司可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股东会职责由公司承担;可设董事,董事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其章程等规定。上述会议召开前,应当事先征求公司的意见,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报公司证券财务部。由公司证券财务部初审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向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第十六条 除全资子公司外,控股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定期会议、一次监事会(如有)定期会议,并根据其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和参会人员签署确认的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或监事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或决定)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证券财务部。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推荐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候选人由公司总经理(总裁)提名,董事长批准,并经控股子公司依据其章程提交董事会、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数由其章程规定。董事由控股子公司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推荐董事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并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数由其章程决定。对于设监事会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推荐的监事应占其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特殊情况可由控股子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共同协商确定),并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其总经理由董事兼任,并对公司负责。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人,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担任,并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聘任产生。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子公司可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干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管理好控股子公司;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1、在接到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通知后,将会议议题及时交公司证券财务部及董事会秘书;
2、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并完整地表达公司的意见;
3、在相关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按权限范围向公司总经理(总裁)、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会议情况,并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控股子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和出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应将控股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三十条 公司推荐的其他企业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利益,贯彻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企业管理人员依据所任控股子公司的具体职务履行职责。企业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定期向公司主管领导述职。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推荐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总裁)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由公司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有权重新推荐其他人员,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在经营管理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经公司推荐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证券财务部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按要求进行交易自查、签署相关文件等。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证券财务部报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近亲属的相关信息,具体信息以公司证券财务部要求为准。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变更、资产减值准备政策等均应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规定。其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税收征管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负责人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负责组织所在控股子公司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 (二)负责组织控股子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监控机制,负责监控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随意更换财务负责人,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批准后,并由其董事会按照其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财务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等管理。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并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公司证券财务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及报告:
(一)月度终了十日内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费用明细表”;
(二)季度终了十五日内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费用明细表”等,并附编报说明;
(三)半年度报表在季度报表的基础上,增报上半年财务分析,并于每年 7 月 20 日前送达;
(四)上报年度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上年终决算报告,报告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送达。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其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资金审批管理制度,审慎安排使用资金,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总裁)和证券财务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需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事先经公司批准并按照控股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未经过上述程序,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借款。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需对外提供担保、财务资助,进行抵押、质押等行为的,应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财务资助。
第四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用资金,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证券财务部或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董事)或监事报告。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科学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并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董事审核通过后向公司汇报,经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同意后实施。控股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当年度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收入和费用实际情况、资金使用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新产品研发进展情况等,当年度实际情况与年度计划的差异说明。
第五十三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控股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控股子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重大交易事项,应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事前及时向公司证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视交易事项的性质和金额判断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其中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股东代表或董事应在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之前,将交易事项的有关资料报送公司,由公司总经理(总裁)办公会、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提前报告公司证券财务部,并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在公司指导下,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报公司证券财务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上述重大事项,需事先报公司审核、批准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如控股子公司擅自实施,给公司、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公司对推荐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的处分,并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制度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予其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当遵循《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并在公司指导下制定相应决策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
第六十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控股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设立下一级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参股子公司;受让股份;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以及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上应围绕主营业务展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依据其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时,应向公司证券财务部提交项目建议书或投资方案、投资事项基本情况说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拟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项目投资概算以及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应及时向公司报备;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资金使用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编制报表报送公司证券财务部。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若符合重大事项标准的,控股子公司应当于事件发生当日向公司报备并配合公司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需要了解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未经公司审批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控股子公司拟实施上述行为的,应事先向公司财务提交财务分析、风险控制机制等相关材料,经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七条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子公司应根据《中设工程(重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报告、审议及信息披露等义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履行信息报送、信息保密义务等。
第六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工作负责。
第七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负责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及时沟通和联络,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公司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配合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并根据要求向公司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配合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等材料报送义务。
第七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事项报告人应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应在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确保公司能够及时知悉并处理。
控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合并或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等; (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融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含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
(七)重要合同(销售、采购、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十四)《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交易所规则、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第(六)(七)(八)项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重大/重要事项外,其余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需向公司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控股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或实施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七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由公司统一对外披露。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七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七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离控股子公司时,可以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离任审计。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对控股子公司审计结束后,可以出具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提交公司总经理(总裁)审阅。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十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八十二条 公司根据控股子公司所占用的资产规模、实现的经济效益,结合经营目标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与控股子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并建立健全目标指标考核体系,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完成的情况兑现奖惩。
第八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激励考核和奖惩方案,由控股子公司自行制订,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董事)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的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制度、文件逐层制订各自的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制度及细则规定,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综合行政部备案。
第八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证券财务部报送其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出资协议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资质资格证书、相关行业经营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全部公司制度、重大合同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应报送的文件资料。控股子公司变更法人营业执照、修改章程或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后,应及时向公司证券财务部报送修改后的文件资料,保证相关资料及时更新。
第八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和文件应当报送公司证券财务部备案。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当日内。bwin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