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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7
 bwin官网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

  bwin官网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指主管人社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脱贫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的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资金的预算安排,中央及省级资金的分配下达,会同省级人社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五条省级人社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提出中央及省级资金分配方案建议,负责资金绩效目标设定、日常监督管理、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工作;负责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省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统一的资金申请与业务经办流程。

  第六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拨付、上级资金的分配拨付,并会同市县(区)级人社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落实省级人社部门印发的实施方案、任务清单,管理保存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其他就业补贴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条省级(含中央补助)转移至市县的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其中:

  (一)基础因素(权重40%)。设置劳动力人口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

  (二)投入因素(权重15%)。设置市县政府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引导市县加大投入,加快预算执行。

  (三)工作成果因素(权重为15%)。设置就业工作成果指标,包含城镇新增就业情况,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等,重点考虑就业工作成果完成情况。

  对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任务以及需要组织市县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事项,采用项目法分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就业工作重点组织市县进行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工作任务、年度资金需求等,结合补助资金规模等提出分配建议。

  第十一条在因素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人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等信息。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后,15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县。

  省级安排的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按规定时间将资金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指标下达到省级相关部门(单位)和市县。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在收到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省级财政、人社部门报告。地方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市县人社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十三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制定项目资金的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各级人社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年度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执行,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和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并将基本信息录入海南省人社一体化系统进行审核,有效甄别享受补助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虚报冒领等行为。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工作。对能依托管理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支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单位申请的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申请的补贴资金,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十五条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直达市县基层,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拨付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年度终了,应认真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对账和核算工作,并将年度统计情况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社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需要,采取自查互查、联合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核查等方式,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各级人社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条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市县,省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市县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相关支出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根据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及我省工作实际,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2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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